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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November

    资产证券化-为什么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为什么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获得了成功,在整个金融市场上占据着重要的角色,除了上述国家(地区)在法律上为资产证券化正名外,其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其内在的经济利益的推动。具体来说,就是归结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投资者为什么愿意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资产所有者为什么对资产证券化感兴趣?

    (1)资产所有者(一般为企业,以下称企业)为什么对于资产证券化感兴趣。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企业具有哪些融资方式;2)各种融资方式在成本、可得性等方面的比较。

          第一个问题比较简单,企业融资方式不外乎两大类,一类为间接融资,主要指银行借款;另一类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本文的讨论主题-资产证券化融资-也属于直接融资范畴。当然,融资方式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第二个问题的回答相对较难,因为其没有固定的答案,对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来说,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和可得性是不同的。以日本为例:二战后,日本为促进经济发展,银行以很低的利率向企业发放贷款,并逐步导致了银行与企业互相持股的现象,这种现象背后的逻辑就是企业和银行的发展休戚相关。进入80年代,日本社会逐步放开金融市场,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放开,很多企业为了改善资产负债率,寻求直接股权融资,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开始松动。特别是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对日本银行产生了巨大的经营压力,信贷政策逐步紧缩,利率也是逐步上升,而这最终也导致了日本金融泡沫和房产泡沫的破裂(至少是一部分的原因),进而更加据了日本银行的经营危机。日本企业在这种状况下,从银行取得资金的通道很狭窄,并且利率过高,这就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日本的资产证券化也正是从90年代开始起步并于20世纪末期进入快速发展轨道的。

         在日本二战后发展的早期,信贷资金很容易获得,并且利率很低,资产证券化很难获得市场(同时,民间的资本是稀缺的)。而进入90年代,信贷政策紧缩,民间资本却充足,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条件。

    (2)投资者为什么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获利。还是以日本为例,在金融市场泡沫严重的时期,资本投资收益预期往往很高,而以资产作为标的的证券收益率往往不高,很难吸引投资者。而当金融市场萧条的时候,投资者的投资途径有限的时候,资产证券化所能提供的收益率往往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收益预期。

         还有,一些为了获得稳定的高于国债收益的基金和机构,比如保险机构、养老金机构等,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

    对于中国,目前利率不断高企,金融市场风险不断加大,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的难度逐步加大。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的融资环境逐步恶化,特别是对于一些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融资环境更是恶劣。资产证券化可以未其提供一条融资途径。

    资产证券化-基本结构

    参与主体

    职责

    权利

    备注

    资产所有者

    将资产或者资产池转让给SPV

    获得SPV募集的资金

    将资产转让给SPV,一般来说,这种转让实现了资产控制权的转让,收益和风险也相应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这部分资产实现了(或者部分实现了)相对于其他资产的独立性,具有破产隔离功能。

    SPV-在我国主要为信托公司

    将资产或者资产池打包,并发行证券,并销售

    获得从投资者处募集的资金,并分配收益。

    以资产或者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受益权,以受益权为基础发行证券,并销售给投资者

    投资银行

    SPV委托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并根据决定是否负责销售工作

     

    投资银行一般将资产受益权划分为若干层次的受益权,以满足不同的投资者的需要。一般来说,优等收益权的期望收益较低,次级受益权的期望收益较高。

    为了使得证券发行更为顺利,一般由担保机构或者资产所有者对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增强。增强的方式有:保证,回购协议等等。

    投资者-机构或者个人

     

    享有资产受益权

     

    资产处理机构

    负责资产或者资产池收益的收取工作

     

     

    资产处理监管机构

    监督资产处理机构将收取的资金存入指定的帐户中

     

     

    信用增强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等

    对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增强

     

     

     
     

     

    abs-相关缩写

    资产证券化最火的地方,无疑是在美国,MBS、ABS、ABCP、CDO等令人眼花的产品层出不穷,各种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都被改造成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华尔街有句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有证券化。”
    ABS-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标的为任何资产,是总称。
    ABL-Asset Backed loan,资产支持借款
    ABCP-Asset Backed commercial paper,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CDO(Collateralised Debt Obligation) 是资产证券化家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标的资产通常是信贷资产或债券。这也就衍生出了它按资产分类的重要的两个分支:CLO(Collateralised Loan Obligation)CBO(Collateralised Bond Obligation)。前者指的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后者指的是市场流通债券的再证券。但是它们都统称为CDO
    MBS-Mortgage Based Securities,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RMBS-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住宅按揭贷款支持证券
    CMBS-Commerc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商业房屋贷款支持证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结构

    (1)ABS

    1)狭义abs:应收帐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

    2)cdo:CLO、CBO

    (2)MBS:Rmbs,Cmbs

    资产证券化-基本知识(2)

    何为准资产证券化,此类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有什么不同?
    目前国内所发行的冠以“资产证券化”头衔的产品,大部分不是证券化的产品,原因为:
    (1)证券化意味着这些产品的发行依据的是《证券法》,而我国目前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更多的依据的是《合同法》和《信托法》。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开发行的对象应超过200人,但是目前所进行的“资产证券化”,大部分是借助信托公司这个平台来作的,“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的发行对象不能超过50人(对于合格机构投资者没有数量限制)。
    (2)尤其重要的是,证券的特征是可交易性,但是目前发行的“资产证券化”收益凭证更多的类似于固定收益凭证(当然,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一般来说,这类风险很小),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可流通的证券。因此,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大部分属于债权-债务性质的收益凭证,并且不可交易,只能转让。
     
         未来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可以上市流通的证券,也唯有此,才能真正实现直接融资的功能,才能真正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做大。目前的准资产证券化在产品设计、参与主体、法律研究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一旦国家从法律上确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地位,准资产证券化将很快的转化为资产证券化。因此,准资产证券化是目前法律环境下的无奈之举,是为资产证券化做的有益的尝试。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目前做的资产证券化,由于处于试点的零星操作的阶段,盈利能力有限,但是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很多机构一直热衷于此,显示了对资产证券化未来前景的积极预期,而这,也符合我国金融创新的大潮流。
     

    资产证券化-基本知识(1)

     
    资产证券化(Asset - 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行为。证券化的实质就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证券本质上是受益权,即拥有证券就拥有了对某财产或者(和)某财产孽生财产主张权利的权利。并且,证券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可以流通,流通包括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或者场外交易。
    证券化的本质是流动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方来说,就是将其控制(此固定的资产或者资产池上不附加其他额外的义务)的流动性差的资产变为流动性强的资产,也缘于此本质,日本制定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名称为《资产流动化法》。对于投资者来说,投入的一般是货币资金,获取的是对资产(资产池)以及其孽生财产的受益权。当然,一般来说,这种受益权对初始投资的年化收益率一般要高于同期国债的收益率的。
    27 November

    资产证券化-会计(1)

    资产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兴起以来,迅速向全球扩展,并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工具。 20053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正式启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2005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银行,分别发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住房贷款证券化产品,并逐步在银行间流通交易。20055月,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但资产证券化会计中的会计确认和特殊目的实体(简称SPE)会计合并问题是两个比较突出的难点问题,存在较多的争议,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探讨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会计核算时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转移被视为销售还是融资。如果转让被看作销售,则证券化业务发起人就被视为卖方,对交易的核算方法就是用现金替代原来的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资产将在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销售额与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交易费用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被看作是融资,则发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一项以证券化资产为担保的现金借入,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借入的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交易费用在借入款项的使用项目中予以资本化。在会计领域,判定一项资产转移属于销售行为还是融资行为的方法有三种,分别为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199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40号征求意见(ED),首次提出“风险与报酬分析法”(Risk and Rewards Approach),该方法为:金融资产和负债只有在假定全部风险和收益转让给他人时才可以进行终止确认。如果发起人仍然保留已转让资产组合的所有风险和收益,则证券化交易应当视为有担保的融资,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确认为发起人的一项负债。1995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对“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做出了一定的改进,要求实质上所有的风险与报酬都转让后才能进行终止确认。

    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有悖于“资产”的定义。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资产是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控制的资源,这种资源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该定义突出强调了会计主体对资产的控制。一般来说,控制了某项资产与从相应资产中承担相关的风险与取得相关的收益是同等的概念。但在证券化过程中,多项复杂合约安排使得控制权与风险、收益相分离,转让方可能保留了部分风险和收益,但却放弃了该资产的控制权。例如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可以通过超额抵押、追索权、持有次级证券等,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如果因此将资产证券化视为担保融资,将会与金融工程的发展背道而驰,使得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本质无法得到充分的揭示。

    ()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发了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应当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因金融工具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这与资产转移方保留了多少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让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作转移合约的产物,因而可以作为新的金融工具加以确认。2000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使资产证券化会计更具操作性,颁布了第140号财务会计准则(简称FAS140),对金融合成分析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控制权放弃的条件和SPE进行详细规定,并认为会计师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依赖法律意见来确定某一资产是否可以算作销售。

    “金融合成分析法”运用是否放弃“控制权”作为资产转让的终止标准,但“控制”的概念无法明确界定,存在相对量的问题,在实务中要依赖于专业判断,容易使相同经济性质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另外,FAS140对销售确认的条件依赖于法律判断的做法不利于国与国之间的协调,可能会影响到信息的可比性。

    ()IASB的最新观点:后续涉入法。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后续涉入法”(Continuing Involvement Approach),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按照该办法,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涉入有关的部分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部分作为销售处理。涉入的标准相对简单,只要资产转让后,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存在着任何的控制、权利和义务的事项均可认为是后续涉入。

    与前两种方法相比,后续涉入法巧妙的采用了“部分销售”的概念,解决了资产转让的相对量问题,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只需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避免了对后续涉入程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对于任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多或少都会对被转让资产有一定的后续涉入,而且常常涉及到整个被转让资产,如果因此认为整个资产不符合销售条件,可能无法公允地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从而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二、对《规定》会计确认内容的分析及评议

    ()对《规定》会计确认内容的分析。

    《规定》的第四条至第八条对证券化资产的会计确认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其风险和报酬是否几乎全部转移,同时在进行销售处理的前提下允许存在后续涉入,对于资产转移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资产转移交易对价的组成部分。因此该条规定主要借鉴了“风险和报酬分析法”的终止确认标准,同时借鉴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关于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因金融工具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的思想。

    按照《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无法判断资产交易性质的,可根据第六条进行判断。第六条规定,发起机构放弃了资产控制权的,资产交易按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或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对于发起机构仍然保留资产控制权的,资产交易按照担保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因担保所产生的新的资产或负债进行确认。因此该条规定主要借鉴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思想。

    《规定》第七条充分借鉴了“后续涉及法”部分销售的思想,但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仍依据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如果部分销售符合资产终止的条件,可以作为销售处理,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部分按照各自的公允价值进行账面价值的分摊。确认转让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并将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交易对价的一部分进行处理。

    《规定》第八条借鉴了“后续涉入法”的“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对于发起机构仅继续涉及信贷资产一部分的情况,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后续涉入部分和未后续涉入部分之间按照各自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分别按照融资行为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对《规定》会计终止确认的评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规定》借鉴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和信贷资产的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进行严格区分的思想,并将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交易对价的一部分进行处理,充分考虑到了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特点,有利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在资产终止确认标准方面,运用了风险和报酬的整体转移和控制权转移两种标准,但两者并不冲突,存在次序上的关系,在前者不适用的情况下使用后者,因此《规定》更看重风险和报酬因素对发起人的影响。在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下,《规定》还借鉴了“后续涉入法”部分销售的概念。但第八条似乎与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相矛盾,因为对于发起机构仅继续涉及信贷资产一部分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第四条至第六条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而第八条却采取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从而影响了《规定》的内在一致性。因此建议删除《规定》第八条的相关内容。

    三、对资产证券化SPE会计合并问题探讨 SPE发挥其作用的一个前提是不被纳入发起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否则与发起公司的交易将因合并而抵消,从而丧失了表外融资、隔离风险的功能。而SPE是否要纳入发起人的合并会计报表中也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争议大都与合并范围的确定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

    ()合并范围的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对合并会计报表作出了专门规定,认为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所有母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是被另一实体控制的实体。但何谓“控制”呢?IAS27号认为“控制”是一种统驭某个实体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借此从该实体的经济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IASB2003年末对IAS27作了初步的修订,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控制的标准:()权利标准,即必须能够决定实体的战略融资和经营政策;()获利标准,即必须能够取得实体创造的利益;()结合标准,即必须能够用以上权利来增加、保持或者保护实体所创造的利益。

    安然事件之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第51号会计研究公报(简称ARB51)《合并财务报表》成为指导企业合并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按照ARB51,合并的通常情况是拥有多少决策权,即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在外流通的表决权股份。20031月安然事件之后,FASB颁布的第46号解释《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简称FIN46),对会计程序委员会的ARB51重新做出了解释,提出了新的合并方法:可变利益法。这种方法将控制以及合并建立在实体收益或损失潜在变动的基础上,如果某一实体不能在其参与方之间有效地分散风险,则该实体应由主要受益人合并。主要受益人是承担实体大多数预期损失、享有实体大多数预期剩余收益的实体;如果某一企业承担实体的大多数预期损失,而另一企业享有实体大多数的预期剩余收益,承担损失的企业作为主要受益人;如果不存在主要受益人,则该实体不被任何一方合并。

    2006215,中国财政部发布了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合并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参照IAS27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调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在准则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同时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信托基金等)也被视同子公司。”因此,新准则也是基于“控制”对子公司进行定义的,当母公司能够统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籍此从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时,该母公司就具有控制权。

    因此,安然事件前,国内外合并会计准则对于合并范围的界定标准仍然是以资本、决策权、收益作为基本前提的“控制”标准。安然事件后,对于SPE合并标准更加严格,倾向于从SPE对相关主体预期的风险和报酬的影响角度来确定是否进行合并。

    ()SPE的特殊性对合并的影响。

    SPE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对于一般的子公司,设立SPE只需要很少的权益投资,甚至没有投资,收益人可能不是创立者本身,而是创立者的客户;在组织形式上商业信托是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同时也存在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决策根据协议或章程由实体自动做出或由创立者预先设定,在管理活动中一般没有全职的雇员或独立的管理层,通常由受托方对SPE实施监督管理。由于SPE的特殊性,使得以资本、决策权、收益为基础的控制标准在SPE会计合并问题上失效。但SPE往往会对企业的预期风险或报酬产生重要影响,安然事件就是一个最有力的证明。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SPE会计合并的建议。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SPE会计合并的建议。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但是SPE特殊的结构安排淡化了“控制”标准,如果继续按照“控制”标准来确定合并的范围,可能使得合并会计报表无法反映出SPE对资产证券化相关主体的预期风险和报酬的重大影响。因此,针对SPE的特殊性,特别是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所产生的众多SPE,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部门有必要制定出SPE特殊的合并范围确定标准。在强调控制权的同时,可以借鉴FIN46新的合并范围界定标准,从SPE对资产证券化相关主体预期风险和报酬的影响来具体考虑是否将SPE进行合并。SPE应由承担实体大多数预期风险、享有实体大多数预期报酬的实体进行会计合并;在某一企业承担SPE大多数预期风险,而另一企业享有SPE大多数预期报酬的情况下,由承担预期风险的企业作为母公司对SPE进行会计合并。

    文章引用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2569d010005qm.html